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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101返还支出 支出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

作者: 维修资金财务软件 来源: 财政部会计司

支出类

5101返还支出


一、本科目核算因业主退房、房屋灭失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、售房单位等的支出。


二、在核算已售公有住房时,本科目应当设置“售房单位”、“业主”明细科目,并在“售房单位”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单位进行明细核算。本科目可按照所归属的小区、幢、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。


三、返还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:


(一)因业主退房退回以前年度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,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,借记本科目,贷记“银行存款”科目。


(二)房屋灭失,按规定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、售房单位或上缴国库的,按照应返还的金额,借记本科目,贷记“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”科目。


(三)期末,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,借记“商品住宅维修资金”、“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”科目,贷记本科目。


四、期末结转后,本科目应无余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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